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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15日 国税函[2006]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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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出处 《税收征纳》 2006年第11期I0016-I001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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