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特许是运用行政权配置资源的重要制度。实践中存在着许多行政特许的现象,《行政许可法》也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特许的事项范围。较完善的行政特许制度应当具备规范的法律形式,并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以此为标准,考察我国行政特许制度可以发现,作为传统公法制度的行政特许不足以达到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我国应逐步建立公私法兼容性的行政特许制度,即从方式上结合运用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从目的上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双赢,从法律适用上建立公私法兼容的制度体系。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33-36,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