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登记公示制度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是法律和实践普遍认可的做法。规定不动产优先权的国家,一般均要求不动产经过登记后才能产生对抗其他已登记的担保物权人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来说,登记公示主义在理论上符合逻辑,但在实践中则很难操作,优先权人常常因为严格的登记制度而丧失实现优先权的机会。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第6期94-95,共2页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