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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体系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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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罗马法确立用益物权制度以来,法国等人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用益物权体系。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其启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地位有所不同,我国法应将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并列加以规定;用益物权体系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应当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构建用益物权体系;东西方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在构造上有所不同,我国法不愿规定西方国家法上的居住权;地上权、地役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用益物权,我国法应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相同种类的用益物权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应以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为依据构建用益物权体系;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我国法应规定不动产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作者 房绍坤
机构地区 烟台大学
出处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5年第6期1-11,18,共12页 Journal of China Lawyer and Ju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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