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决议权、投票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所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序列的核心,是股东管理公司事务最为积极有效的手段。原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零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代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表决权排除(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针对社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自2004年底相继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文件,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成为可能。当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日渐突出,股东表决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另外,依法保护股东的表决权、妥善解决股东表决权纠纷,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合法经营与健康发展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我国的公司立法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定还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笔者拟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期78-8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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