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转让债务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早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中就已经提出过这种方式,虽然该解答仅适用于涉港澳案件的执行,但其精神有可取之处。此后,在2005年新公司法出台以前,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3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中。虽然上述法律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行方式,但上述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法律空白较多,我国目前强制执行股权的操作仍极不规范。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期92-9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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