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民主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种具有全新的法价值理念的社会结构性共同体。从现实情况看,尽管村民自治的法伦理基础远未成熟,但它的扩张趋势是不容置疑的,必将打破农村固有的法文化理念和伦理关系,引起农村社会法伦理关系和生活模式的变革。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92-97,共6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2006年度项目"我国法文化价值理念的传承与变迁"(项目批准号2006B05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