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仇富现象的存在是一个社会事实。仇富是一种落后的、与现代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的心态。法律是理性的,不仅必须杜绝部分公民盲目仇富情绪的干扰,而且应该成为消除仇富现象的主要手段。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每个人,不论先富还是后富,钱多还是钱少,其权利都应该能够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在这些方面,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过程都需要努力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排除部分公民落后的仇富情绪的干扰,决不可把这种落后心态误认为是主流民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期70-74,共5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