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的变迁,我国家庭和社区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控制功能日益弱化,而同时,我国的司法制度对罪错少年的干预是滞后的,导致社会上出现了一批屡次违法和轻微犯罪的顽劣少年,公安机关对他们无可奈何,只能是“养肥了再打”。对此,很多人建议将我国的少年司法管辖范围扩大,干预前置。但是笔者通过对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横向比较、通过对中国现行司法制度所反映出的本土文化和理念的分析,对中国未来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方面持不同建议。笔者认为我国所要构建的少年司法制度应当是尊重和传承我国传统司法理念,同时吸纳国际进步思想的制度。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6年第6期57-61,56,共6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