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合适成年人介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各国法律鲜有。建构该项制度在我国很有必要,它是社会客观实际的需要,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身心特点所决定。在我国,建立此项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切实可行的,因为不仅有国内外成功的先例,而且我国有类似的法律依据,有较雄厚的人力、物力作保障。为此我们应当做到:完善现有立法;储备合适成年人,建设相关人才库;建立专项基金;对行政司法人员进行培训。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2006年第6期67-70,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金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基金项目课题
湖南省财政厅资助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