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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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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所得税。
出处 《企业技术进步》 2006年第11期48-48,共1页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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