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一般国际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相比,其WTO国际责任的范围具有显著特点,即被诉方无须为其违法行为溯及既往地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多边贸易规则直接和广泛地对各成员国内各种产业的发展同时从正面和负面产生着影响,而国际贸易活动的动态性和频繁性及影响贸易活动因素的复杂性,不时地会加剧出现某些严重不利情况的可能性。利益集团也常常会向政府施压谋求特殊保护。非溯及既往的责任/救济可使被诉成员在面临国内政治要求和履行国际义务的双重压力下,在政策的选择上能够有更多的灵活性。尽管已有学者和个别WTO成员提出在WTO体制中引入一般国际法中的完全赔偿原则,但迄今绝大多数成员尚未表现出这一意愿。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WTO国际责任范围上的非溯及既往原则将得以维持。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87-93,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WTO体制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5CFX033)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