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计算与赔偿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欲将一批货物由上海港运往日本横滨港,遂通过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委托某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运送。原告接受委托后,于2004年2月22日用1个20英尺的集装箱装运该批货物,并按时运至日本横滨。货物到港后,始终无人提取货物,致使该集装箱滞留日本港口。2004年4月10日,被告致函原告,希望原告帮助销毁货物,并愿承担因无人提货而在日本产生的堆场费等各项费用,但原告未予回复。2005年3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货代公司连带支付自2004年3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6.6万元及同期企业贷款利率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但原告未提交关于涉案集装箱的购入时间、购入价格的证据。
出处 《集装箱化》 2006年第11期34-36,共3页 Containerization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