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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优先权浅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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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主要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任何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据在成员国提出的工业产权申请.在一特定期限内(6个月或12个月)可以在其它成员国申请保护.其中在后的申请被视为是在先申请的同一日提出,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出处 《科技信息(吉林)》 1996年第2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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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7

  • 1谭启平.专利制度中的优先权及内地与香港相关问题的协调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6):65-71. 被引量:2
  • 2温旭.本国优先权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J].中外法学,1997,9(5):56-58. 被引量:3
  • 3Asahi Kasei Kogyo' s Application [ 1991 ] R.P.C. 485, ( 1991 ) Financial Times, 14 May, HL.
  • 4《英国专利法》第5条.
  • 5《英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
  • 6G. k. I. 's Application 1958, R. P. C. p51.
  • 7姚新超.《如何行使和运用(巴黎公约)的专利优先权》[J].国际贸易问题,1995,(9):34-34.
  • 8TRIPS协定第一条第三款.
  • 9我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2部分第8章第4.6.2.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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