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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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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全面提高我市教育质量,建设一支具有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1999年第7号令)和《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深府[1998]194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教师(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下同)继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机构地区 深圳市教育局
出处 《基础教育改革动态》 2006年第21期13-1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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