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是指当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是从西方法律制度中移植过来的,但在我国也有宪法依据。陈述和申辩制度的实现,有赖于行政主体沟通能力的提高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如行政告知内容增加“证据、自由裁量的主要因素和拟定的具体法律责任”等内容;允许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案件处理人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向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法制部门陈述和申辩。
出处
《前沿》
2006年第12期146-15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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