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无形资产的确认,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准则中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外购商誉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和报告,将无形资产的范围销定在上述六项内容,有其不合理的地方。第一,外购形成的商誉不能千篇一律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和报告,否则不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建议:外购形成的商誉应有选择的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二,外购商誉作为无形资产,而自创商誉不作为无形资产,这一做法不符合会计的一致性原则,建议将自创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对待。第三,人力资源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理应归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
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即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这一作法不能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的状况,笔者建议:第一,应将多种摊销方法结合使用,除“直线法”外,还可采用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对商誉不摊销等方法。筇二,精确摊销年限,应在每年末重新审查无形资产的有用寿命,确定与原摊销年限的差别,进而确定每年无形资产的摊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