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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背景 2005年8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音乐”)发现款名为Kuro(中文名为酷乐)的软件被用于向公众提供音乐文件的共享、搜索、下载服务,涉及的作品中有59首版权属于步升音乐的歌曲.遂向法庭起诉制作该软件的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行软件”)。2006年4月13日.该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尚未审结.但已引起网络技术行业、版权权利人和法律界的关注.因为其中涉及的法律与新技术.权利人与技术企业的关系等复杂问题将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有深远影响。
作者 裘伯纯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6年第6期37-39,共3页 China Copyrigh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http://www.eff. org/IP/P2P/Napster/
  • 2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 3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 4http://www.eff.org/IP/P2P/MGM-v-Grokster/
  • 5Universal v. Sony, 464 US 417 (1984).
  • 6MGM v. Grokster, 545 US 125 (2005).
  •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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