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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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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都做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但是三大诉讼法在诉讼性质、诉讼目的,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均不同,因此在诉讼中应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这一点已经在理论界形成共识,并且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实践,但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却仍然悬而未决,从当事人和法官两个角度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作简单的区分,有利于对行政诉讼的标准进行分类。
作者 单松萍
出处 《行政论坛》 2006年第6期52-54,共3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蔡虹.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J].法学评论,1999,17(1):113-117. 被引量:10
  • 2罗豪才教授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形成行政机关为优势主体,相对方为弱势主体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查关系中,则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
  • 3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4毕玉谦;郑旭;刘善春.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2003.
  • 5吕立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2001.
  • 6盐野宏;杨建顺.行政法,1999.
  • 7吴东都.行政诉讼之举证责任--以德国法为中心,2001.

共引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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