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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改革:律法主义与管理主义的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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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国家是德国制度的一个关键因素。德国的发展深受法国启蒙运动的影响,议会制定了较为全面、综合的成文法律,特别是其精心设计的行政法成为条文详尽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律法主义成为德国固有的法治理念。随着德国新治理模式的改革运动的进行,改革家们意识到带有经济、成本———效益取向的管理主义与本土的律法主义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但德国的改革路线基本上是遵循历史的沉淀,有机地把管理主义的新理念与传统的律法主义结合起来,换句话说,是运用管理主义对法治国家进行的改革。
作者 卓萍
出处 《行政论坛》 2006年第6期87-89,共3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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