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宜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会员制为核心,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发展模式。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经济发展初级阶段政府的作用是推动和规范,随着个人征信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政府的作用应逐渐过渡到立法和监督,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目前政府应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促进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同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6年第6期110-112,115,共4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