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爱眼协会”申请6年末获卫生部批准,再一次凸现出中国民间组织(NGO)发展中遇到了“合法性困境”。依据现行《社团管理条例》,要成立一个民间组织,需要迈过两道关口,一个是在政府中找一个“主管部门”审批挂靠,才能合法注册,另外还必须到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这意味着,任何民间组织必须有“官方背景”,从体制上要依附于官方管理。显然,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暗含了政府“大包大揽”和“行政万能”的思维,是对非政府性的民间组织不信任的表现,不相信民间组织在没有“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就会“迷失”方向,
出处
《中国改革》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期4-4,共1页
CHINA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