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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获业外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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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修正案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出处 《金融博览》 2006年第12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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