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捕捞强度失控问题由来已久,而渔民权益保障问题目前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渔业法律主体缺失,基础在于我国低效农业生产和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加剧在于政策措施的失当。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从建立渔业权制度的要求改革现行法律制度,并从国情出发,选择投入控制的渔业管理模式,在政策设计上要区别渔业与渔民、渔业与农业的不同,制定科学、有效、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
出处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6年第6期154-157,共4页
Ocean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