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应予关闭的16种矿井。关闭这些矿井,完全符合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资源、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应予关闭的16种矿井是:
出处
《安全与环境工程》
CAS
2006年第4期80-80,共1页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