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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偷税罪的立法沿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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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国三十年,国家几乎不征税,也就用不着规定偷税犯罪。“79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也只是宽泛、粗略的规定。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解决了偷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1992年3月的《两高解释》明确了偷税罪的主体,明确了偷税罪的五种偷税手段,明确了偷税罪的起点标准;1992年9月的《税收征管法》和《补充规定》标志着中国税收征管工作走向法制化。“97新刑法”则使偷税罪的立法渐趋完善,而2002年的《高法解释》则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偷税罪刑法适用的诸多问题。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42-48,共7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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