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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中土地制度的差异与统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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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古代社会,无论土地是私有还是公有,追求土地合理有效利用是土地制度变革的根本原因和动力。离开了对土地的利用,就失去了土地存在的意义。因此,土地所有权的本质,不在于抽象之“所有,”而在于具体的“利用”。如何发挥物的效用,充分利用物的价值是任何国家权利设置的基本原则,也是构建土地制度的价值标准。在土地利用问题上,罗马法中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与日耳曼法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达到了高度统一。
作者 汪军民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月刊》 2006年第12期135-138,共4页 Theory 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米健.用益权:解决所有权难题的一个思路[M],扬振山.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2[意]彼特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 3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 4[德]弗兰茨·梅林.中世纪末期以来的德国史[M].生活·读者·新知三联书店,1985.
  • 5[比]亨利·皮郎.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 6周楠.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2004.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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