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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罚款的理解——兼与潘祥军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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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拜读了莱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潘祥军同志《对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几点粗浅认识》(见《城建监察》2006年第8期,以下简称“《认识》”)一文,受益匪浅,特别是对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的执法主体和强制拆除的执法主体的分析,笔者深表赞同。但笔者认为,文中一些观点尚值得商榷。
作者 孔繁舟
出处 《城建监察》 2006年第12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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