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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害他人多给赔偿会从轻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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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范某来信说:2006年5月7日,16岁的刘桌叫上伙伴3人与他人打架,并用刀砍伤了对方4人(均未到16岁)。其中彭桌、郭某受伤较重(一指残)。6月份刘某被抓获,受害方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赔偿划分:刘某拿出1万元作为赔偿。其中郭某应获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
出处 《乡镇论坛》 2006年第12S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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