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书面形式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关于“书面形式”的具体含义,《纽约公约》作了明确规定,而各国在理解和适用公约时一直在进行宽松、扩大解释。1996年的英国新仲裁法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观念又作了新发展。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仍存在传统、落后的规定,可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符合经济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新规定。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6年第6期180-183,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