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美国相比,我国新闻诽谤诉讼中媒体与记者诉讼负担重、败诉率居高不下,其直接原因是:我国对此类案件采普通程序,美国采简易判决程序;我国对过错、损害赔偿由法官推定,美国则由原告证明;我国由媒体或记者对报道真实性负证明责任,美国由原告对报道的失实负证明责任。然而,深层次原因是我国法律和司法界的以下问题:理论上对民法名誉权和宪法性言论自由权同等保护,但前者有系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操作性强,后者则无救济程序;混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滥用举证责任倒置。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期96-9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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