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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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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时代的进步促使互联网的迅速普遍发展,而与此同时,利用网络侵害传统民事权利的行为也逐渐增多。本文从判例出发,认为虽然网络虚拟主体不享有人格权,但是现实社会中的人利用网络这一手段以网络虚拟主体为名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侮辱攻击另一特定的网络虚拟主体应被判定为违法行为。这种侮辱攻击行为侵害了与另一特定网络虚拟主体所对应的现实中特定人的人格权。
作者 胡思辉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6年第12X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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