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及所附决定草案代拟稿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会同国务院港澳办、法制办、国办秘书二局赴深圳对正在建设中的深圳湾口岸进行调研,并与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座谈了解情况;约请国务院港澳办、法制办、国办秘书二局三局、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就这个议案所附决定草案代拟稿征询意见;还组织法律专家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调研情况报告。10月1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代拟稿)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港澳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5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深圳湾大桥香港一侧填海造地设置口岸有实际困难,在深圳湾大桥深圳一侧口岸区内设立港方口岸区,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是必要的,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代拟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6年第8期699-701,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