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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明知患“艾”故意传播将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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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中国普法网2006年12月5日消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5日指出:“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因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放纵不进行处理,防止艾滋病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护身符。”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6年第12S期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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