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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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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新华网2006年12月4日消息: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3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6年第12S期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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