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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群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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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是通过公共言说积累下来并信由语言表达的共识.故具有语言的特征交流性;法律包含对善的规则和实现善的程序这两个内容,而辩明“善”的唯一途径是自由言说的交流。法律本身的特性与主要构成内容的要求,促使各单个法律规定或各个法律体系在各自中的不同阶段及相互之间存在不同层次的交流需要。这种“交流”产生类似“言语行为”的效果,当“效果”规模达到一对话系统的积累程度时,新的共识便形成,新法也由之产生。
作者 李新天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6年第12S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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