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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贫困大学生人格权之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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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意义上,人格权是平等主体为维护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从民法角度维护贫困大学生人格权具有必要性,应从人格权具有自主性与非财产化特点、人格权的保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等方面,加强贫困大学生人格利益之民法保护。
作者 陆红 陶国中
机构地区 南京晓庄学院
出处 《中国农业教育》 2006年第6期14-16,共3页 China Agricultur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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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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