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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忽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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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近期查结的稽查案件中,有两个案件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10.91万元。一个是将保险公司赔款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另一个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从“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再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股东红利,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出处 《湖南地税》 2006年第6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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