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进一步落实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这是一条对农民增加收入的利好政策。它实际上是对是否应征税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税务机关。乍一看其规定似乎没什么问题,且其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规定。但仔细思考,就会发现这一税务行政解释存在的原则问题,其后果将导致对这一领域税收征管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