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有不同的证明标准,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审判者却常以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取代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明标准,导致了大量的非正义。本文探讨了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部分中的差别的法理基础以及附带民事部分证明标准的独立性,并指出我国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必要性。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第12期95-98,共4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