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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发生纠纷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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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某是某化工公司操作工。2006年9月14日上夜班,在接受工段长张某安排工作时,与张某发生纠纷,张某将其左脸打伤。王某于2006年5月18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左脸受伤不属于工伤。王某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匕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议撤销了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 阿风
出处 《重庆劳动保障》 2006年第12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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