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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销不批捕案件应通知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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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撤销时,检察机关具有知情权。然而,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案件,应否通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案件,应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应当具有知情权。
作者 赵维民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S期60-61,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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