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撤销时,检察机关具有知情权。然而,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案件,应否通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案件,应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应当具有知情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S期60-61,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