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保护原雇主的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之一,如今已得到司法界、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支持;由于其限制范围涉及劳工的工作权、生存权,因此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效力的认定必须是约定内容合理完整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原雇主的诉由才会被法院接受,进而判决原告胜诉,反之则反。两岸交流目前日益加深,各自都通过了两岸条例与认可规定,对于跨两岸的竞业禁止判决(裁决)的相互认可与强制执行已于法有据,只是对具体的操作规范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144-147,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