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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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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12期7-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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