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某种程度上,本章意欲成为一个评论,即对新近某些比较法学家所提倡的重新定位比较法与法律社会学之间关系的评论。在新近讨论A.沃森关于比较法中研究法律移植命题的重要性时,W.伊瓦尔德将其作为前提与出发点。在本章的前半部分,笔者打算批判伊瓦尔德观点所存在的问题,这种问题以沃森的著作为基础,涉及的是比较法与法律社会学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这种立场毫无助益,因为它阻碍了比较法与法律社会学之间建设性的互动。在本章的后半部分,笔者提出了一种有助于促进这种与:动的崭新概念框架。这在涉及沃森以及其他若干比较法学家和法律社会学家关注的重心时尤为明确:也就是对法律移植概念——即法律在法系之间的迁移或借用——的关注。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734-751,共18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