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新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大量新金融工具如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掉期交易等衍生性金融工具的出现,使得金融市场极为活跃。会计信息理应对这些相关经济业务予以披露,但这些与新金融工具有关的经济业务常常是通过契约来进行的,而体现新金融工具契约的双方在契约生效时只是开始享有某种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并没有发生实际的款项收付,而且在未来契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最终得到履行,在契约生效时无法加以准确地预料,因此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与传统会计只确认、计量和报告已经实际发生的表内经济业务大相径庭。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新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迄今为止,还是一个需要探索的课题。
出处
《上海会计》
2006年第6期33-34,共2页
Shanghai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