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代表担负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的职责,并对国有企业财务等实施监督。尽管《暂行条例》赋予国资委如此多的监管职责,但国资委履行其出资人职责时仍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要求行事,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只能进行间接管理,这是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既然是间接管理,就会产生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保这种间接管理效率和效果的前提是监管方能够获得可资信赖的各种信息,而能够系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会计信息自然是所有信息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因此,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便成为国资委能否有效履行其对国有企业监管职责的信息基础。进而,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控制也成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
出处
《管理世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期160-161,共2页
Journal of Management World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实施财会监管的运作规程研究"(批准号:03JD790052)的专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