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誉的实质是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依赖于多种因素,如拥有较高的品牌度,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水平,稳定的客户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等等。这种能力在被买卖之前称之为自创商誉,被买卖后确认为商誉。对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誉只能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以收购方的价格超过被并购企业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入账,自创商誉不加以确认。”对此项规定中自创商誉在会计实务处理中不加以确认笔者有不同的认识。
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6年第11期24-26,共3页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