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启动了农利土地信用社试点工作。当地的农户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土地像银行存款一样存人农村土地信用社,土地信用社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升值潜力等确定级差性的“存地租金”,定期向农民发放。由“储蓄”而集中起来的土地经过了地信用社的整理和公开招标竞争,出租给种田大户或乡镇企业进行规模经营,用于办企业、建市场、搞规模化种植和养殖等,这些用地大户要按照所贷土地的地质地力差异和期限的长短缴纳贷地租金。贷地租金高于土地信用社向存地农民支付的“存地租金”。土地存贷租金的差额归村镇集体支配,一部分用于土地信用社的日常运营开支,一部分作为集体的公共基金用于村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的公益项目开支。
出处
《银行家》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期120-121,共2页
The Chinese Ban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