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践中,由于对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性质和起算时间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时效的适用上产生了一些冲突的矛盾,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将会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和谐。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在将来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仲裁申请时效的性质,起算时间,中止,中断理由,仲裁时效延长规定的保留与取消等方面,以完善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出处
《求贤》
2006年第12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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